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销户提取)
发布日期:2017-05-14 作者: 来源: 点击:
序号 |
销户提取种类 |
相关资料(原件及A4纸复印件) |
1 |
离、退休 |
1、离、退休证(或者经事人、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或者单位出具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证明);
2、职工本人身份证;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注: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申请销户提取时不再供退休证。 |
2 |
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
1、 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 护照或者其它永久居留证;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
3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
1、死亡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
2、继承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单位出具的继承证明(或者受遗赠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注: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
4 |
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并符合有关规定的 |
1、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本人身份证;
3、户籍证明;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注:1、职工销户提取后,在同一单位重新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必须间隔12个月;
2、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如未重新就业,属本市户籍的,住房公积金封存满1年;属非本市户籍,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封存,可以申请销户提取。 |
5 |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 |
1、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
2、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原件);
4、职工本人身份证;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原件);
注:限于单位整体一次性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