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提取种类 | 证明材料 | 备 注 |
1 | 购买商品房 |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 《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1、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经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超过12个月时提供;); 3、首付20%以上的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 1、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定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2、备案证明包括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章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者加盖当地房产管理部门章的网上备案证明; 3、备案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
2 | 购买公有住房(以房改价或者 以经济适用房价购买公有住房) | 已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 《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
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 1、房改部门出具的公房出售审批表、花名表; 2、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 审批表的审批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
3 | 购买二手房 | 1、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2、存量房买卖合同; 3、契税发票。 | 《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
4 | 购买本单位集资房 | 1、《基建计划》;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5、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 6、购房发票(或者收据)。 | 购房合同(或者购房协议)的签定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
职工配偶提取本人公积金时的需提供: 1、以上(1)—(6)项资料复印件; 2、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复印件。 | 资料复印件上需加盖集资单位公章和已办理提取的分理处的业务受理章; |
5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 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翻建的: 1、《房屋所有权证》; 2、区、县级以上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证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
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的: 1、《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土地、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与房屋座落所在地一致的职工(或者配偶)户籍证明;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
6 | 大修自有住房 | 1、区、县级以上房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检测报告; 2、《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使用证); 3、大修自住住房产生费用的收据。 | 质量检测报告的出具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之内)。 |
7 | 离、退休 | 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离、退休审批表或者单位出具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证明。)。 | 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 |
8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1、伤残证或者区、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证明(1-4级); 2、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 |
9 | 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 | 1、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 |
10 | 调离本行政区域 | 1、人事调动商调函(或者(1)与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2)与原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3)职工调入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 |
11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1、借款合同;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 | 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的还款凭证。 |
12 |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5% | 1、承租职工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2、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 4、当年支付房租的租赁专用发票; 5、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 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同户籍的户口簿)(职工本人或者配偶提取均需提供); |
13 | 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 1、户口簿; 2、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3、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 |
14 | 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 | 1、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2、单位工资停发证明; 3、人事档案管理机构(或者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 | |
15 |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 1、死亡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公安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宣告死亡判决、因死亡注销户口的证明); 2、继承证明(以下证明有其一均可:单位出具的继承证明(或者受遗赠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公证书); 3、继承人有效居民身份证。 | 1、对该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2、只限继承人办理。 |
16 |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 1、经相关部门审验的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2、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未重新就业的证明(或单位工资收入证明);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的审验日期距申请提取日期必须在12个月内。 |
17 | 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 1、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建议书; 2、药费支出清单(距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的清单); 3、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与患者同一户籍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提取时需提供); 4、职工居住地所在社区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 1、重大疾病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及其他经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认定的重大疾病。 2、距申请提取日前12个月的药费支出清单。 |
18 | 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伤害 | 相关部门颁发的见义勇为证书。 | |
19 |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并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 | 1、单位撤销、解散、破产文件; 2、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 3、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花名表(原件)。 | 限于单位整体一次性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