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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4321教育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规范学院的收费行为,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教育事业性收费是学院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收取的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资金。其收费项目包括高等学院学费、住宿费、函大和夜大培训费等。

二、教育事业性收费应按照省物价局审定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由计财处统一进行收费,禁止向学生乱收费。

三、学院成立教育事业性收费管理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成员若干。领导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制定收费项目范围、标准等政策,确定和决策减、免、缓、退等审批事宜。

四、事业性收费的划块收费办法:

(一)各类全日制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按学院规定实行年交费注册制度,交费工作由各系部负责组织,计划财务处设点安排专人办理收费事宜。

(二)各类培训班、函授、夜大的费用由举办单位负责,代理收款,集中到计划财务处交款后开票。

五、学费和各类资证成本费缴纳的规定。

(一)各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学费的缴纳工作,实行学费的缴纳与下拨给系部的经费挂钩:综合缴纳率达到98%是基本要求,综合缴纳率超出98%以上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提高系部包干经费的10%;综合缴纳率未达到98%以下部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减少系部包干经费的2%。考核时间为每年12月下旬。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考核。

(二)教育事业性收费项目内需由学院颁发证书等资证的(如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进修证书等),一律实行完费发证制度,对漏、欠费而发证的,要追究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并要求限期追缴,若不能收回或不能完全收回损失的,由责任人员赔偿。

六、学生应自觉履行交纳学费的义务,按学院规定的时间内缴费。计划财务处必须做好收费的服务工作,建立学费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随时给学生提供查询、对帐等事宜,还要在学期内为系部提供两次学生欠费清单,督促及时清理学生的欠费。 

七、实行学生交费与学生注册学籍挂钩的制度。学生交费时限按规定为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期间或新学年初注册期间。特殊情况在入学或返校报到注册10日内交清。否则,不保留学籍。对未交费的学生,除采取不予注册、限期交纳等措施外,对自报到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交费且不属于缓交范围的学生,学院将加收滞纳金,按月加收未交费金额的5‰;对学院同意缓交而超过规定缓交期限的,其滞纳金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对无故拖欠学费的学生,各系部应对其进行教育和批评,不予办理学年注册,不得参加考试,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取消各项评先、评模、评奖资格,不得享受学院勤工助学补助。对长期拖欠学费的毕业生,学院不负责推荐工作,不发派遣证、毕业证,不得参加外出实习。

八、学院积极鼓励和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顺利完成学业。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采取学生积极自筹,学院协助获取助学贷款、颁发奖学金和提供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岗位、争取社会资助等形式解决学费问题。对于特困生或有特殊原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需要减、免、缓的学生需按一定程序经事业性收费领导组审批。

九、学生按年交纳的学杂住宿费,一般不予退费,因减免、退学、开除等原因需要退费的,必须经收费领导小组审批后送计划财务处按规定办理退费手续。

具体办法:

(一)入学新生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因体检不合格而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住宿费。

(二)学生因各种原因自行退学,学年内就学时间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的,退还三分之二学费、住宿费;超过三个月但在一学期(含一学期)以内的,退还50%学费、住宿费;超过一学期的,不退学费、住宿费。

(三)学生受院纪处分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藉的,不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

(四)学生因病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缴纳学费和住宿费,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五)已交费用,但经确认为减免对象的,按减免金额退还。

十、加强对代收费项目的管理。代收款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收取,各代办单位应加强成本核算,切实减轻学生负担,具体项目及标准根据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