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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4321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4-2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学院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山西省高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晋教财【201271号)等有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院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和其他科研经费。

纵向科研经费是指来源于国家自然基金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教育部、国家社科规划办等各部委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经费;省科技厅、教育厅、省社科规划办、省发改委等各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各市、地等各级地方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科研经费;学院与外国政府、学术机构间的国际科技合作经费;由政府部门立项,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学院的项目合作经费等。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来源于厂矿、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会团体或个人等委托或协作的各种科研经费。

其他科研经费是指来源于学院批准立项由学院扶持的科研项目经费。教科研项目,院级经费补助为0.3-0.5万元,省级经费补助0.5-1万元,国家级经费补助1-3万元。技术研发项目经费原则上由项目企业承担,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给予1-10万元的经费资助。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院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院长要高度重视科研经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四条  分管科研、财务工作的院领导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  科研处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的申请、立项、预算管理、合同签订以及项目的结题、验收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开题报告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并与计财处一同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核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计财处具体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协助科研处执行项目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指导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的使用科研经费。

第七条  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按照要求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

第八条  纪检部门负责在科研经费使用过程中,接受群众举报,对违法违纪行为立案查处。

第九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所承担项目经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规定使用经费,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对科研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经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科研经费预算是科研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立项通知收(任务书)的要求范围内,应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科研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并按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收入预算包括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即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二)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进行编制,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等进行详细说明。科研经费支出的时间范围仅限于从立项当年始至结题当年止。立项前和结题后的支出原则上不能在该课题经费中报销。

(三)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由公用经费、劳务及专家咨询费和科研管理及资源使用费三项组成。

(一)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资料费及其他科研业务费。

(二)劳务及专家咨询费是指因项目组开展研究而发生的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其他人员经费。

(三)科研管理及资源使用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使用学院现有仪器设备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以及预算科目间调整超过规定范围的,应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第十四条   科研处和计财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学院取得的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院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计财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款后,由计财处向科研处及项目负责人发出到款通知。科研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科研合同和到款信息进行科研项目立项和经费卡的编号,并将经费卡的编号情况反馈回计财处并通知到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处的通知,持科研项目合同到计财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支出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支出预算执行,不能无预算或超预算开支。由学院扶持的科研项目,一经立项,即预付科研经费的50%,用于开展科研工作,剩余50%待项目结题后支付。科研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及其运输、安装、调试,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应按预算和合同规定执行。学院鼓励用横向科研经费,特别是用项目结余经费购置仪器设备。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学院外单位(包括学院内部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研究、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九)数据采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十)印刷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等。

(十一)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二)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聘请的咨询专家)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计划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纵向科研劳务费的支出比例为:有特殊规定的国家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劳务费最高不超过项目总经费15%;横向科研劳务费的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15%;院级科研经费中劳务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15%。劳务费全部通过银行卡发放,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十三)其他费用:是指从事科研管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电话费、招待费、成果鉴定会费用等。纵向科研经费中其他费用支出比例为:有特殊规定的国家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其他费用最高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横向科研经费中其他费用支出最高不超过项目总经费10%;院级科研经费中其他费用支出最高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10%

第十八条   严禁将科研经费用于旅游、劳保、福利、娱乐、各种捐款、赞助、投资、罚款、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及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支出,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严禁设立“小金库”;必须取得真实合法票据进行财务报账,杜绝虚假票据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六章  决算与结题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在计财处的协助下清理账目,根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研处和计财处、审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并存档。项目负责人对决算报表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款项。暂付款尚未结清的,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项目尚有应付未付帐款的,应在经费结题前全部处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科研处在每年5月和11月向计财处提交应办理经费结题的项目,计财处据此结算。对于未能及时办理结题手续的项目,计财处将根据科研处的通知冻结项目经费的使用,待办理完结题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

第七章  转拨与结余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研协作经费转拨仅限于横向科研项目之间,纵向经费转拨严格按预算执行。 严禁违反规定层层转拨科研项目经费和将科研任务外包。所有转拨经费必须由科研处和计财处共同审批。

(一)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科研项目批复、项目合同、经费转拨批件。计财处根据以上资料和协作单位有效的财务凭据进行项目转拨的帐务处理。

(二)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三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若无规定的,按第二十二条进行分配结转。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有规定或在合同中有约定外,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学院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固定资产,必须通过法定的采购方式、采购方法和采购程序来进行。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合同规定属对方所有的固定资产,应在学院校产处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移交时经科研处审核后,由校产处及设备使用部门共同移交。

第九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计财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