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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4321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3-04-2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范围

    ()单项修缮工程项目支出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50万元以下的审计工作,由学院审计部门委托学院专业系部进行审计,出具审核结果报告;单项修缮工程项目支出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审计工作,由学院审计部门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基建工程项目由学院审计部门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审计。

    第三条  审计内容

    ()对基建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基建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预算或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2、基建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及上级批准的计划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5、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对基建、大额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3、基建、修缮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4、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5、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工程量是否真实,预算控制价计算或套用定额号及价格是否合理,取费及执行的文件、选用的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3、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

    4、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5、项目建设各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如何;

    6、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总投资和年度投资是否落实到位,投资效益情况如何;

    7、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8、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及其他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9、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有无将新增项目列作尾工项目、增加新的工程内容和自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等问题;

    10、工程项目结余资金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转移、挪用结余资金的情况;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不清等问题。

    第四条  审计资料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并按规定期限内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概(预)算调整文件;

    2、工程(预)结算书;

    3、竣工结算施工图;

    4、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包工包料项目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设计变更等资料、施工现场签证单及有关施工记录;

    5、有关财务收支资料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的有关法规及有关取费文件。

    第五条  审计实施

    (一)学院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可委托专业系部专业人员进行审计,也可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二)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收到施工单位竣工结算资料20日内向学院审计部门报送第四条所列审计资料含经过审核、签字、盖章的工程竣工结算书,并确定联络人员,支持和协助审计工作。

(三)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在工程决算送审前,应对其进行内部初审,有关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签章,以切实履行其工作职责。

    (四)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载明审计事项、明确报送审计资料的时间,在工程竣工结算审结以前,支付工程款总额不得超过经过审核的工程预算的80%,工程尾款待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

     (五)受委托执行审计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应精心组织力量,抓紧竣工结算审计工作。自收到学院审计部门下达的“委托审计通知书”起,原则上50天内提交经批准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

(六)受委托执行审计工作的单位或部门,对工程结算资料进行审计后的审计结果,向学院审计部门汇报后,由审计部门组织受托审计机构和施工单位见面,三方对工程审计结果进行沟通、协调、核实,三方意见一致,即可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审计原则,确保审计结果准确,审计人员要依法维护学校权益,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和对偷工减料、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进行批评和纠正,并及时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六条  审计费用

()项目审计核减率在15%以上(15%)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并由财务处从工程款中代扣代付。项目审计核减率在10%(含10%)至15%范围内,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80%,建设单位承担20%,并由财务处从工程款中代扣代付。项目审计核减率在5%(含5%)至10%范围内,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20%,建设单位承担80%,并由财务处从工程款中代扣代付。项目审计核减率在5%以下的,审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以上审计费用条款写入施工合同。

(二)由专业系部专业人员进行审计的项目,审计费用按送审金额的1‰加审减金额的1%支付,由审计部门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

(三)经学院批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审计费用按照审计部门与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的审计合同支付,并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记入相应工程建设成本,由审计部门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  

    第七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学院相关管理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条  项目建设、修缮过程中的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计划财务处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