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价费字【
2012】397号
各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各有关学校:
为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利益、有效治理学校乱收费,结合近年来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试行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收费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的内涵和原则
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自愿选择的服务而取得合理补偿的收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高校向校外人员或单位提供服务的,也可收取相应的服务性费用。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自愿前提下,高校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严禁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严禁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对有多家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要采取招标的方法,力求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
二、高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高校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1、档案资料查阅费。为毕业两年后的学生,查阅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书面证明的,可收取档案资料查阅费,每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需提供外文翻译等劳务性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低于市场价、补偿成本和非营利的原则,由各高校制定具体标准。
2、复制费。为学生提供复制服务的,可收取复制费,纸张复制收费标准为:A4、B5纸每张0.20元,A3、B4纸每张0.40元;磁带、光盘复制收费标准为:复制磁带每盒1元、复制光盘每张3元。
3、补证(卡)工本费。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就餐卡、“校园一卡通”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申请补领证卡的,可收取补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照纸质证(卡)每个不超过6元、火车票优惠卡每证不超过7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校园一卡通”每张不超过20元的原则,由各高校制定具体标准。
4、培训费。除强制性培训(高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强制性培训班,向接受培训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培训收费规定执行)外,高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可以收取培训费,具体标准由高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严禁高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
5、上机(上网)服务费。高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规定的计算机上机、上网之外,在课余时间利用计算机室的计算机,为学生提供计算机操作和互联网服务的,可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小时1元。严禁高校以定额方式向在校学生统一收取上机(上网)服务费。
6、非机动车存车费。高校设有非机动车保管场所并提供看管服务的,可收取非机动车存车费,收费标准按当地价格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7、中外文翻译服务费。高校对外提供中外文翻译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8、公共设施使用费。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和校内师生使用的前提下,对社会提供教室、游泳馆、网球场、健美馆、羽毛球馆等体育馆,可适当收取使用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制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9、其它服务费。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自助洗涤衣物、公共澡堂服务的,可适当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
(二)高校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1、体检费。在校医务室(所)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检时,可收取体检费。体检费(包括内、外、皮肤、五官科等常规检查以及肝功、血常规检测、X光透视)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
2、军训服装费。在组织入学新生军训期间,学生确需要服装的,可按实际进价收取军训服装费,不得强制学生统一购买。
3、教材费。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预收教材费,并按教材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4、超定额水电费。在保证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情况下,高校本着够用和节约的原则,对学生宿舍用电、学生用开水实行定额管理的,宿舍用电定额为:4人间每月25度,6—8人间每月30度;学生用开水定额为每生每月60壶(8磅)。超过定额的部分可收取超定额水电费。超出定额部分的电按居民类用电价格标准收取,超出定额部分的开水按每壶0.15元标准收取。
5、学生公寓床上用品。高校在寄发学生录取通知书时,应注明为新生提供的公寓用品项目和价格,由学生自行选择,不得强行统一配备。
6、专业服装费。对特殊院校及专业(医学专业、体育专业、警校)需统一配备专业服装或制服的,高校应以不盈利的原则,按照实际进价收取。
7、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受职能部门委托,为在校学生代收代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收费按照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8、其它费用。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高校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迁移户口等服务,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
三、加强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使用和管理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管理,严禁由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高校实施收费时,应在校园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举报电话,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五、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监督检查
各地要将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重点,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学校违规收取代收费等行为,价格、教育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提供上述服务,参照本通知执行。其中涉及非强制培训收费和公共设施使用收费备案的,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学校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七、本通知从今年秋季开学起执行。
201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