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企合作项目管理中的项目管理能力,提升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管理机构的整体管理水平,促进校企合作项目顺利实施,取得实际效果,为高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提供的有效途径和基本保障,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工程项目定位
本办法所指校企合作工程项目是在学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独资或参股公司平台上采用商业运营模式实施的实践教学项目,是实施“理实一体、课岗融合”、“教学任务工程化、工程任务课程化”改革的一种实践,是真实工作过程中的实践性课程教学。
第二条 各部门在工程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功能
1.二级公司负责项目运行平台的建设;负责按照企业需求与专业系部实践教学对接,组织校企合作工程项目并具体实施项目。
2.专业系部负责按照实践教学需求通过二级公司与企业需求对接,组织校企合作工程项目并负责为项目提供技术和人力资源保障。
3.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对专业系部提出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立项审核,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4.学院行政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制定保障校企合作工程项实施的配套办法,鼓励教师、学生积极参与。形成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各部门在工程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责任
1.二级公司负责为系部引进项目,组织项目实施的设备、场地、等资源,确保项目正常实施,按时、保质完成;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为参与生产的师生缴纳相应保险;控制成本,确保利润,照章纳税。
2.专业系部要论证项目组织实施的必要性,对立项实施的项目要切实发挥项目在促进教学改革、锻炼和提高教师及学生的实践技能的作用;为项目提供人员、技术及其他资源保障。
3.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项目立项审批,为学院提供系部参与项目运行过程评估和系部在项目运行结果中取得效益的考核。
第四条 各部门在工程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权利
1.二级公司与系部共同确立项目,确定参与项目的教师及学生人选,开展项目合作,并按照事先制定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按照公司相关分配制度决定参与项目人员的收益分配。
2.专业系部与二级公司共同确立项目,支持、配合二级公司按照事先制定的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与二级公司协商对参与项目的人力、物力资源进行调整。
3.校企合作办公室负责审核工程立项书;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系部参与情况进行考察;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二级公司和系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管理
1.二级公司与系部对校企合作工程项目共同论证,确定工程立项意见后,共同填写《工程立项书》,报校企合作办公室。
2.校企合作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意见。若校企合作办公室做出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二级公司与系部有权向院级主管领导提出复审申请。
3.项目一经审核立项,由二级公司按照立项书中确定的范围,统一管理项目进度安排、人力资源调配、生产安全、成本利润核算、收益分配等事项,以保证项目正常实施。如无特别重要原因,其他任何部门不能干涉、影响项目运行。
4.二级公司应对项目立项书中确认的参与教师、学生情况向教务处、人事处和学生处备案。
5.系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实践性课程教学要求以及立项书中规定的项目性质及内容,组织教师按计划实施项目教学。
6.校企合作办公室按照项目书中确定的内容,监督项目实施过程。如发现项目实施有违立项书要求时,可报学院分管领导予以干涉。项目实施结束后,校企合作办公室对于项目实施效果出具考核意见。
7.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学生安全管理由公司统一负责,系部安排教师跟踪管理。危险性高的项目,需要签订以下文件:
(1)学生向系部提交“外出学习实践安全承诺书”
(2)学生与二级公司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3)系部与二级公司签订“学生安全管理协议书”,或在项目立项书中注明安全管理责权归属。
第六条 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工程项目
1.学院教师按时完成立项书中规定的任务,并经过二级公司及系部共同考核,考核通过给予学期考核等级分数。
2.对考核合格的教师,学院视其完成同等时间段的教务任务(原则上不发放教学酬金),并在年终考核、教师评优、职称评聘、岗位竞聘等方面予以优先,参加项目时间可认定为教师下厂锻炼时间。
3.教师参与项目收入主要来自项目收益分配。
第七条 “工程班”的组织和管理
为促进理实一体教学模式的改革,保证工程项目性教学的正常开展,在学院的骨干专业试点成立“工程班” 并制定明确的人才培养规格、岗位目标。
1.“工程班”的组织
工程班学生可从各班、各年级学生中抽调,单独建制,独立管理,独立考核。
2.“工程班”的教学
教学以生产性教学、实训教学形式为主,理论教学为辅,独立考核。没有工程项目时,组织学生在校内开展理论学习或项目实训;有工程项目时,教师以工程项目性质为依据,先期组织基本技能培训和安全培训,并将学生分批、分次、以轮岗形式安排至工作岗位参与生产,以掌握岗位技术标准为目标,学习、巩固、深化所学的专业知识。具体管理办法由教务处另行制订。
3.涉及“工程班”学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学生处另行制订。
第八条 本发放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