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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葡的京集团4321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作者:   时间:2014-05-22   点击数:

晋职院人201413号

关于印发《新葡的京集团4321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学院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教职工请销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修订《新葡的京集团4321考勤管理办法(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葡的京集团4321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二:请假流程示意图

2014年5月8日

附件一

新葡的京集团4321考勤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学院内部管理,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教职工请销假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考勤

(一)学院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周六、日休息)。管理岗位、工勤岗位、辅导员岗位、教学辅助岗位及其他明确应坐班的人员实行坐班制。专任教师按照教学活动时间进行管理,参加学院规定的应参加的教研活动、政治学习及其他活动。

(二)教职工须遵守学院作息时间。非工作时间按照学院值班制度执行。各部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本部门人员值班。

(三)各部门须建立职工的每日考勤登记,填写《考勤表》。考勤记录周期为上月21日至当月20日,每月21日将考勤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各教学系须经二级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后报人事处备案。

(四)教职工离岗外出,均须按照请假审批流程履行请销假手续。人事处和二级学院安排的日常值班干部可对职工考勤进行检查,依规处理。

二、请销假规定

(五)事(公出)假

1.职工因公离岗1天内可书面或口头请假,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因公离岗1天以上3天以内及因私离岗3天以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所属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4天以上须经所属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

(六)病假

2.职工因病离岗3天以上,须持有三级以上就诊医疗机构开具的诊断建议书,本人无法履行手续时可由所在部门代办。3天以内病假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人事处备案;4天以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人事处报主管领导审批。

(七)婚、丧、工伤假

3.婚假。职工结婚请婚假者,假期三天;符合晚婚条件(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的,可享受婚假十天。职工结婚时,双方在异地工作的,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婚假不得提前或推后使用。

4.丧假。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死亡,可以请丧假。丧假本市准假5天,本市以外的准假10天(含路程假)。

5.工伤假。工伤须治疗和休养的,经相关医院诊断、医务所认定后给予工伤假。

6.婚假、丧假和工伤假按照病假流程办理。

(八)计划生育假

女职工生产、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山西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7.女职工产假98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前假一般不得推至产后休息。若孕妇提前生产,产前假不足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8.符合晚育规定(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享受延长产假2个月。

9.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据医疗部门的建议,给予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10.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其配偶可以享受15天的护理假。

11.夫妻一方接受绝育手术的,一般术后休假2至3周,如遇晚育妇女在产假期间可按本办法第8款规定执行。需另一方护理的,经施术机构证明,给予护理假2周。

12.符合国家政策生育第二胎的女职工,产假9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13.计划生育假须提供相关证明(独生子女证或诊断书原件、复印件等)材料,可委托部门代为办理,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人事处报主管领导审批。

14. 婴儿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哺乳期可申请1小时哺乳时间,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人事处备案。

(九)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15.未办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16.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17.假期期满无正当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

18.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虚假情况者;

19.申请学院内和学院外调动工作时,在学院未批准之前不到工作岗位者

20.职工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按自动辞职处理,停发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再续聘。

(十)干部请假有关规定

21.科级干部请假3天内经部门负责人批准,4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报人事处和组织部备案。

22.副处级干部和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下报主管院领导批准,4天以上经主管院领导同意,党群系统干部经学院党委书记批准,其他干部经院长批准,报人事处和组织部备案。

23.副院级领导请假需报院长和党委书记审批;院级领导请假按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有关说明

24.系属人员(含正科以上干部)凡在部门审批权限内批准请假的须同时向所在二级学院备案,超过部门审批权限的须经二级学院批准后再按流程向上级审批。

25.假期满须按请假流程及时销假,需续假的按请假流程办

理。

26.职工请假期间的待遇和旷工按照《新葡的京集团4321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方案》执行。婚、丧、计划生育等法定休假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27.请假须经批准备案后方为有效。请假备案材料作为兑现待遇和办理费用报销的依据。

28.本办法中请假批准日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寒暑假日在内,时间连续计算;假期天数均含本级(如3天内含3天);任课教师请假,均须办理调停课手续。辅导员、班主任请假需安排好代班等相关事宜。

29.凡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委托部门代办。

30.学院各系(部)的主任和书记、各处室的正副处长一般情况下不得同时外出,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同时外出,应指派专人负责部门工作。

31.因私、因公出国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员出国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职工须向人事处备案,科级以上干部须向人事处和组织部备案。

32.批准请假的领导有责任提示请假者注意安全事项,凡未经审批擅自离开岗位者,发生安全事故均由本人自负。

33.凡年度病假累计超过30天的或事假超过20天的,不得参加本年度评优、评先。

34.全年无请假的教职工(规定的带薪假除外),年终可享受全勤奖励。请事假按照10元/天扣除全勤奖和精神文明奖,累计超过1个月停发全勤奖和精神文明奖;各级各类人员工作年限满20年,全年病假累计达4个月与工作年限不满20年,病假累计达到2个月者,扣除请假期间全勤奖和精神文明奖。

35.职工上下班迟到或早退一次,按请事假半天处理,扣除相应的岗位奖励绩效工资。

(十二)加班

职工假期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在事前填报加班计划,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假期结束后填报加班日志,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职工加班未进行事前报批,事后又未及时补办手续的,一律不计。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办法即行废止。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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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请假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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